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
的通知
各盟市金融辦,滿洲里、二連浩特市金融辦,內蒙古地方金融協會、內蒙古中和農信農村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日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關于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
為進一步深化落實《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86號)、《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要求,促進內蒙古小額貸款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結合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行業監管發展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業務經營
(一)改善金融服務。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法合規開展業務,提高對小微企業、農牧民、城鎮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點服務對象的服務水平,踐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二)堅守放貸主業。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主要經營放貸業務,未經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批準,不得擅自增加經營范圍,不得擅自開展除發放小額貸款以外的業務或者活動。
(三)適度對外融資。小額貸款公司可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同業拆借、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等方式融入資金。小額貸款公司可向不超過2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借款,小額貸款公司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準化融資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較高的小額貸款公司,經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批準,可依法開展發行債券、以本公司發放的貸款為基礎資產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業務;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小額貸款公司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借款、股東借款、開展同業拆借業務為備案事項,業務完成后須在三十日內向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備案。
(四)堅持小額分散。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遵循小額、分散的原則,根據借款人收入水平、總體負債、資產狀況、實際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使借款人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5%。
(五)監控貸款用途。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約定監控貸款用途,貸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項: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資;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禁止的其他用途。
(六)注重服務當地。小額貸款公司原則上應當在公司住所所屬縣級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公司住所地在市轄區的,可在市轄各區內開展業務。對于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較高的小額貸款公司,經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同意,可適當放寬經營區域限制。嚴禁小額貸款公司超出自治區范圍開展業務。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合理確定利率。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21〕第3號要求,做好明示貸款年化利率工作。小額貸款公司開展信貸業務時,應在網站、移動終端應用程序、宣傳海報等渠道以明顯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并在簽訂貸款合同時載明。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
(八)嚴守行為底線。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通過互聯網平臺或者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本公司除不良信貸資產以外的其他信貸資產;發行或者代理銷售理財、信托計劃等資產管理產品;法律法規及銀保監會、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禁止的其他行為。
(九)履行反洗錢義務。小額貸款公司已納入反洗錢義務主體范圍,應進一步落實《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關于內蒙古地區小額貸款公司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通知》(蒙銀發〔2017〕第246號)要求,加強客戶身份識別,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
二、改善經營管理
(十)完善公司組織架構。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規定,建立完善以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為主體的公司治理組織架構。國有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將加強黨的領導列入公司章程。
00001.
強化資金管理。小額貸款公司應按規定選擇具備賬戶監管能力的銀行開立放貸專戶,對放貸資金(含自有資金及外部融入資金)實施專戶管理,所有資金必須進入放貸專戶方可放貸。小額貸款公司應設立1-2個放貸專戶,通過屬地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向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報備,并按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定期提供放貸專戶運營報告和開戶銀行出具的放貸專戶資金流水明細。
00002.
(十二)加強股權管理。鼓勵小額貸款公司委托具備股權登記托管條件的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或其他股權托管機構管理其股權事務。
(十三)完善經營制度。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穩健經營原則,進一步加強內控建設和財務管理,制定符合本公司經營特點的各項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內部控制制度、業務管理制度(至少包括貸款“三查”、審貸分離等內容)、風險管理制度(至少包括貸款風險分類、資產損失準備等內容)、財務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反洗錢制度等。
(十四)做好貸款風險分類。小額貸款公司貸款風險分類應當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后三類合稱不良貸款。
(十五)做好準備金計提。小額貸款公司應結合自身財務狀況和風險抵御能力,選擇內部模型法或標準法對風險資產所面臨的風險狀況定量分析,及時提取準備金,切實發揮準備金的風險緩沖功能。
(十六)壓降不良資產。支持小額貸款公司通過不良資產打包轉讓、債轉股等方式消化不良信貸資產;支持小額貸款公司通過大股東回購、資產管理類公司收購、在符合資質的金融資產交易平臺掛牌交易等方式處置不良信貸資產。嚴禁小額貸款公司不良信貸資產轉讓后附帶任何兜底回購條款。
(十七)規范債務催收。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規范債務催收程序和方式。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機構,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脅使用暴力,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財產,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干擾他人正常生活,違規散布他人隱私等非法手段進行債務催收。
(十八)加強信息披露。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使借款人明確了解貸款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等內容。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債務到期前的合理時間內,告知借款人應當償還本金及利息的金額、時間、方式以及未到期償還的責任。
(十九)保管客戶信息。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妥善保管依法獲取的客戶信息,不得未經授權或者同意收集、存儲、使用客戶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者泄露客戶信息。
(二十)積極配合監管。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監管要求接入地方金融監管服務信息平臺。小額貸款公司應配備專職人員,確保按期及時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送業務、財務等數據信息,并確保報送的各類數據信息真實完整。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積極配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提供經營情況報告和有關報表、合同、文件、資料等,并如實就業務活動、風險管理等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三、加強監督管理
(二十一)明確監管責任。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要求對自治區范圍內的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各盟市、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具體落實本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負責開展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等監管工作,并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受托采取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等監管措施。
(二十二)完善準入管理。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盟市、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要嚴格標準、規范流程,加強與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嚴把小額貸款公司準入關,對股東資信水平、入股資金來源、風險管控能力等加強審查,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
(二十三)明確審批事項。小額貸款公司審批工作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落實。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合并、分立、終止、確定經營范圍和區域、減少注冊資本金等重大事項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由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初審、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復審、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批準后方可實施。
(二十四)嚴格審批時限。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盟市、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設立、變更、取消經營資格等審批事項,在條件符合、材料完備的情況下,各級監管部門應當自其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各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要寓監管于服務,提高審核效率,為市場主體減負。
(二十五)加強分支機構監管。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組織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對轄區內所設小額貸款公司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營業部)進行日常監管,每年至少開展兩次現場檢查。設立分支機構的小額貸款公司承擔處置下設各分支機構風險的主體責任,分支機構出現違法違規經營問題應由總公司負責處置,情節嚴重的,由小額貸款公司申請關停。小額貸款公司未能按監管要求完成處置的,分支機構住所所屬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應報告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給予其停業整頓等監管措施。小額貸款公司受到停業整頓處理的,其下設全部分支機構應同步停業。
(二十六)明確高管人員管理。小額貸款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按照《公司法》相關規定執行。小額貸款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總經理擔任,執行董事可兼任公司總經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小額貸款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小額貸款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按照小額貸款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小額貸款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備案,相關信息在內蒙古地方金融協會登記。
(二十七)強化從業人員管理。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指除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外的全部工作人員,包括分支機構除負責人外的工作人員。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相關信息應在內蒙古地方金融協會進行登記,按要求參加各類培訓,提升業務水平。
(二十八)實施分類監管。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每年對全區小額貸款公司組織開展分類考核評價和年度監管評級,按照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規模、管理水平、合規情況、風險狀況等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科學、客觀的分類,并根據評級評價結果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分類監管。
(二十九)開展現場檢查。各盟市、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要結合小額貸款公司分類考核評價和年度監管評級工作依法、定期對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現場檢查。采取進入小額貸款公司的辦公場所或者營業場所進行檢查,詢問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人員,查閱、復制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復制業務系統有關數據資料等措施,深入了解公司運營狀況,查清違法違規行為。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對全區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實地抽查。
(三十)實施非現場監管。各盟市、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要指導轄內小額貸款公司加強對地方金融監管服務信息平臺的應用,嚴格按照金融委、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相關要求,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通過平臺報送數據和信息,依托地方金融監管服務信息平臺,加強對風險的監測識別和跟蹤預警。對各類風險隱患,要早識別、早預警、早發現、早處置。
(三十一)依法依規處罰。小額貸款公司違法違規經營,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及盟市、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應當依據職能職責或協調有關部門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或未達到處罰標準的,可以采取監管約談、出具風險提示函、問詢函、監管函、責令限期整改、通報信用信息平臺、公示違法違規行為等監管措施;有關人員涉嫌違紀的,移交相關紀檢監察機關;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查處。
(三十二)開展風險處置。針對信用風險高企、資本及撥備嚴重不足、經營持續惡化等存在重大經營風險的小額貸款公司,屬地盟市、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應在當地人民政府的指導下依法組織實施風險處置。
(三十三)依法市場退出。對小額貸款公司出現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股東(大)會決議申請取消小額貸款經營資格等情況的,小額貸款公司應主動向屬地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提出“取消經營資格申請”,經屬地旗縣級、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逐級審核通過,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批準后依法依規做好市場退出工作。小額貸款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出現其他應被取消經營資格事項的,由屬地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向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提出取消其經營資格的申請。小額貸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并注銷,清算過程接受屬地盟市、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監督。
(三十四)凈化行業環境。對“失聯”或“空殼”小額貸款公司,經屬地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申報、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認定后,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公示。公示期滿,對被認定為“失聯”或“空殼”未陳述、申辯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屬地旗縣級、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逐級上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可取消其小額貸款經營資格。旗縣級、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均應通報同級市場監管部門督促已取消經營資格公司申請變更公司名稱和經營范圍,協調市場監管部門對符合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條件的公司、可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公司,應當認定為“失聯”公司:無法取得聯系;在公司住所實地排查無法找到;雖然可以聯系到公司工作人員,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聯系到公司實際控制人;連續3個月未按監管要求報送數據信息。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公司,應當認定為“空殼”公司:近6個月無正當理由自行停業(未開展發放貸款等業務);近6個月無納稅記錄或“零申報”(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免稅的除外);近6個月無社保繳納記錄。
(三十五)提升監管隊伍能力。各盟市、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應當加強隊伍能力建設,加強監管人員業務培訓,切實提升監管人員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確保專職監管人員的監管能力與監管對象數量、業務規模相匹配。
(三十六)提升檔案管理水平。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及各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應按要求和規范進行檔案管理。小額貸款公司審批備案過程中產生的各類申請材料、呈報文件、內部決策文件、批復文件,以及因日常監管、現場檢查、年度考評、監管評級、行政處罰及復議等工作產生的各類材料,均應建檔存放。
四、加大支持力度
(三十七)加強政策扶持。鼓勵各級政府通過風險補償、風險分擔、稅收返還、專項補貼等方式,引導和支持小額貸款公司加大對小微企業和“三農三牧”等領域的信貸支持力度,降低貸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務。
(三十八)銀行合作支持。支持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依法依規與小額貸款公司開展業務合作,共同推動普惠金融發展。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結合監管分類及評級結果,與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開展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支持。
(三十九)支持接入征信體系。支持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也可以接入具備征信業務資質的征信機構數據庫并共享數據。
(四十)探索數字化轉型。鼓勵有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積極運用數字技術,不斷完善信息系統架構、優化業務流程、提升運營管理、強化風險控制、豐富場景業態,為客戶提供便捷、高效、普惠、安全的多樣化、定制化、人性化信貸產品和服務。
(四十一)加強行業自律。內蒙古地方金融協會要充分發揮行業組織自律、維權、服務、協調職能;積極搭建小額貸款公司與政府部門、金融機構、征信機構等合作平臺;接受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委托,承擔部分監管職責;組織小額貸款公司積極配合監管分類和評級工作,依托監管分類和評級結果建立分類分級自律管理制度;做好小額貸款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信息統計工作,建立健全行業人才信息庫;做好對小額貸款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財務人員和業務人員的培訓工作,推動行業內部交流,提高從業人員素質。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積極支持內蒙古地方金融協會開展各項行業自律、維權、服務工作,做好業務指導。
本通知印發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如有調整或補充的,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