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盟市金融辦,滿洲里、二連浩特市金融辦,內蒙古地方金融協會、內蒙古中和農信農村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日
內蒙古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引導、規范和促進我區小額貸款公司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公司法》《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86號)、《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等政策、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區外注冊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分支機構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下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是全區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部門,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等重大事項進行許可和備案,并實施監督。各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以及旗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以下分別稱“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按照屬地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及其活動的監督管理、風險防范與處置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設立的條件及程序
第四條在內蒙古自治區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小額貸款業務,任何經營性組織和機構不得在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使用“貸”“小貸”“小額貸款”或類似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小額貸款公司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及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公司所在地的旗縣級以上地方行政區域名稱,市轄區名稱在企業名稱中使用時應當同時冠以其所屬的設區的市的行政區域名稱,開發區等區域名稱在企業名稱中使用時應當與行政區劃名稱連用,不得單獨使用。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內蒙古”作為公司名稱中的行政區劃,須經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同意。小額貸款公司名稱應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及《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且不與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批準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重復。
小額貸款公司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并綴以“分公司”、“營業部”等詞。
第六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
(二)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三)主發起人(第一大股東)是依法登記注冊、經營管理規范、資金實力雄厚、有社會責任感的骨干企業。
(四)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數量符合法定人數規定。主發起人出資比例不低于注冊資本金總額的30%,且為持股比例最高的股東。同一出資人及其關聯方可控股一家小額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可由1名企業法人股東獨資設立。
(五)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0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0萬元。各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可結合本盟市實際,自行設定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金最低額,不得低于本細則規定的最低額限制。
(六)注冊資本來源真實合法,且為非借貸資金和他人委托資金,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股東在公司設立時一次足額繳納。
(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任職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及從業經驗的從業人員。
(九)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有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十)符合監管部門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法人股東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自然人股東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及自然人股東無違法犯罪記錄。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及自然人股東最近3年無不良信用記錄。人民銀行個人(企業)信用報告顯示存在1萬元(含)以上且連續3個月以上的逾期記錄不可投資小額貸款公司;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期間或消除記錄1年內不可投資小額貸款公司;無未被取消的稅務處罰記錄。
(四)股東具備一次性足額出資能力,企業法人股東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前三個月賬面貨幣資金不低于本次出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金額;自然人股東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前三個月名下賬戶資金余額不低于本次出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金額。
(五)主發起人(第一大股東)須成立3年以上,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能力,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情況:年終分配后,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凈資產為出資額2倍以上(合并會計報表口徑),流動資產不低于出資額。
(六)其他社會組織作為股東,應當有良好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必須合法設立且社會組織及其法定代表人無不良信用記錄或犯罪記錄;最近2年的財務狀況良好,具備從事小額貸款行業投資主體資格和相應的資金,最近2年年檢結果為“合格”或等級評估結果為4A級以上且在有效期內;無行政處罰記錄。
(七)境外機構或組織投資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按注冊時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不得低于本細則規定的標準。
(八)符合監管部門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區外小額貸款公司在內蒙古自治區設立分支機構,應符合本細則第六條有關條件,類型為分公司。應當憑小額貸款公司注冊地省級監管部門同意設立分支機構的意見函或批復,按照本細則相關規定履行設立手續,并接受當地盟市、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監管。
第九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00001.
籌 ?? 建
00002.
第十條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發起人)各方應當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籌備工作組,具體負責籌建和開業工作,開業后籌備工作組在移交全部工作后撤銷。
第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籌建申請材料應經擬設地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初審、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復審,確認真實合規并出具書面意見后,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審批。
第十二條擬設地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自收到籌備工作組提交的籌建申請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出具初審意見后報送屬地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
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審,出具復審意見后,將形式合規、資料完備的籌建申請材料報送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籌建申請的完整材料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決定。小額貸款公司籌備工作組收到同意籌建的批復文件后,方可籌備開業。
第十三條申請籌建小額貸款公司,籌備工作組應當向擬設地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籌建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擬設地、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等基本信息以及設立目的。
(二)籌建方案。包括擬設機構組織管理架構、內控體系、擬聘高管人員的基本情況和聘任其他從業人員計劃,籌備工作組人員名單、聯系地址和電話,經營場所選址方案。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擬設地經濟金融情況;擬設機構的市場前景分析,包括市場定位、設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務等;未來3年財務預測,擬設機構開業后3年資產負債規模、盈利水平、資本收益率、資產收益率等預測;業務拓展計劃;風險控制能力等。
(四)出資人協議書。股東之間關于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協議,股權結構為企業法人獨資的無需提供。
(五)股東承諾書。承諾遵守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管理的相關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并承擔風險,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保證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提交材料真實有效,并對因材料虛假所引發的一切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六)征信機構和其他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出具的征信報告、信用證明等(人民銀行個人(企業)征信報告、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失信被執行人查詢截圖(查詢自然人需輸入身份證號碼)。
(七)企業法人股東基本情況。須提交企業法人股東情況簡介;股東和股權結構(須加蓋公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公共信用報告、人民銀行企業信用報告;經股東(大)會通過的同意投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決議;最近兩個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如申請設立時間在下半年的,須提供上半年財務審計報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個人信用報告、人民銀行個人征信報告,股東無違法犯罪承諾書等。法人股東為國有企業的,須提供國資委等相關單位同意出資入股的相關證明材料。
(八)自然人股東基本情況。須提交自然人股東個人簡歷、身份證復印件、人民銀行征信報告、無違法違規記錄承諾書、可證明入股資金來源和個人財產性收入的個人收入審計報告。
(九)其他社會組織基本情況。須提交其他社會組織基本情況簡介;相關登記證書;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無違法犯罪記錄承諾書;尚在有效期內的等級評估結果或最近兩年社會組織年檢記錄;同意投資小額貸款公司的相關文件;無行政處罰記錄承諾書等。
(十)保證金進賬單復印件。
(十一)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籌備期間,籌備工作組應將不低于注冊資本金20%的保證金存入主發起人(第一大股東)選定的新開設銀行賬戶中,籌建期間保證金不得挪用,直至小額貸款公司開業驗資時自動轉為注冊資本金。發生保證金挪用,則不予批準開業。
第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籌建期為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出具同意籌建的批復之日起90個工作日,一般不得延長籌建期。未在籌建期內提交開業申請的,籌建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原主發起人1年內不得投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I建期內,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發生已不具備出資資格的情況或小額貸款公司變更投資人、股權結構、注冊資本金等情形的,原批準籌建文件自動失效。
第四章 開??業
第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的開業申請,應當由籌備工作組向擬設地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提交。擬設地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自收到籌備工作組提交的開業申請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出具初審意見后報送屬地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
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審,出具復審意見后,將形式合規、資料完備的開業申請材料報送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應當自收到開業申請的完整材料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決定。
第十七條申請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籌備工作組應當向擬設地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開業申請書。內容包括擬開業機構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股權結構、經營場所和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二)籌建工作報告。內容包括籌建過程、籌建工作落實情況和是否符合開業要求等。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各項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內部控制制度、業務管理制度(至少包括貸款“三查”、審貸分離等內容)、風險管理制度(至少包括貸款風險分類、資產損失準備等內容)、財務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反洗錢制度等。
(五)公司組織結構圖。
(六)擬開業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大)會決議。
(七)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八)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況。須提交信息登記表、履職承諾書、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
(九)營業場所籌備情況。內容至少包括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懸掛“不吸收公眾存款”公告,懸掛“內蒙古小額信貸”統一標識。
(十)企業名稱設立通知書。
(十一)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籌備工作組應在收到開業批復文件后30個工作日內,持批復文件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并將營業執照復印件報屬地盟市、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設立分支機構,類型為營業部。小額貸款公司擬申請在注冊地旗縣級行政區劃內設立營業部的,由小額貸款公司注冊地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在20個工作日內將初審同意設立營業部的文件上報屬地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不同意設立的,由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將不同意的理由書面反饋小額貸款公司。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在20個工作日內審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決定,準予設立的,批復文件發注冊地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并抄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不同意設立的,由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將不同意的理由書面反饋小額貸款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在注冊地盟市范圍內跨旗縣(市、區)設立營業部的,由小額貸款公司注冊地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在20個工作日內將初審同意設立營業部的文件上報屬地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不同意設立的,由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將不同意的理由書面反饋小額貸款公司。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在20個工作日內征求擬設地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意見并審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決定,準予設立的,批復文件分別發小額貸款公司注冊地、擬設地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并抄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不同意設立的,由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將不同意的理由書面反饋小額貸款公司。各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較高的基礎上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在其轄區內設立營業部的條件和申報材料。
小額貸款公司擬申請跨盟市范圍設立營業部的,由小額貸款公司注冊地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在20個工作日內將初審同意設立營業部的文件上報屬地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不同意設立的,由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將不同意的理由書面反饋小額貸款公司。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在收到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上報的初審情況后,在20個工作日內將復審同意設立營業部的文件上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不同意設立的,由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將不同意的理由書面反饋小額貸款公司;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在20個工作日內征求擬設地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意見并審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決定,準予設立的,批復文件發小額貸款公司注冊地、擬設地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不同意設立的,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將不同意的理由書面反饋小額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跨盟市設立營業部的條件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確定。
小額貸款公司應在收到同意設立營業部批復文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持批復文件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并將營業執照復印件報營業部所在地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備案。小額貸款公司營業部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
第二十條區外小額貸款公司擬在內蒙古自治區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符合本細則第六、七條所列之條件,并設立籌備工作組,具體負責設立工作,開業后籌備工作組在移交全部工作后撤銷。
分支機構擬設地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自收到籌備工作組提交的設立分支機構申請材料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出具初審意見后報送所在地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
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審,出具復審意見后,將形式合規、資料完備的申請材料報送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應當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決定。
籌備工作組應在收到同意設立分支機構批復文件后30個工作日內,持批復文件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并將營業執照復印件報分支機構所在地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備案。小額貸款公司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
第二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跨盟市設立營業部的,應當向注冊地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營業部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及設立的目的等。
(二)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決定)。
(三)營業部組織結構圖。
(四)小額貸款公司的基本情況和經營狀況,經審計的最近一個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監管評級報告,最近一期財務月報(至少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簽字,蓋公司鮮章),最近一期內蒙古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業務狀況月報表(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蓋公司鮮章)。
(五)擬任營業部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基本情況,包括負責人及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承諾書、信息登記表、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
(六)經營場所情況。至少包括經營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材料,懸掛“不吸收公眾存款”公告,懸掛“內蒙古小額信貸”統一標識。
(七)企業名稱設立通知書。
(八)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區外小額貸款公司在內蒙古自治區設立分支機構,類型為分公司,應當向擬設地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區外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省級監管部門出具的同意其設立分支機構的意見函或批復。
(二)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及設立的目的等。
(三)股東(大)會決議。
(四)分支機構組織結構圖。
(五)擬任分支機構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基本情況,包括負責人及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承諾書、信息登記表、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
(六)經營場所情況。內容至少包括經營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懸掛“不吸收公眾存款”公告,懸掛“內蒙古小額信貸”統一標識。
(七)企業名稱設立通知書。
(八)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的合并、分立、確定經營范圍和區域、減少注冊資本金等,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
第二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變更下列事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備案。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
(三)變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增加注冊資本金。
(五)在許可或者批準的經營區域內變更住所或者經營場所。
(六)其他依法應當備案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申請合并、分立后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權設置須符合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基本條件。小額貸款公司合并、分立須經過法定程序。
第二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申請合并、分立,應當向屬地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申請書。內容應包括:合并或分立原因、原公司資產和債務(包括或有事項、未決訴訟、對外擔保等)承繼情況的說明等。
(二)股東(大)會決議。
(三)小額貸款公司的基本情況和經營狀況,經審計的最近兩個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全體股東須提供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失信被執行人查詢截圖(查詢自然人須輸入身份證號碼)。
(五)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合并或分立專項審計報告。
(六)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條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自收到合并、分立的申請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出具初審意見后報送屬地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
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審,出具復審意見后,將形式合規、資料完備的申請材料報送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應當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決定。
第二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應先依法依規完成取消經營資格和注銷營業執照的程序。
第二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因解散和破產等原因需要辦理注銷手續的,應當將注銷申請材料報送屬地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解散或破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并注銷,清算過程接受屬地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監督。
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00001.
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00002.
00003.
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00004.
00005.
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00006.
00007.
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00008.
00009.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監管部門取消經營資格。
00010.
00011.
出現其他不符合經營條件的情況。
00012.
小額貸款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監管部門取消經營資格的,由屬地盟市、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提交相關申請。
第三十條小額貸款公司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旗縣級、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可逐級提請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取消其經營資格:
(一)通過虛假、欺騙手段取得籌建、開業批復,出借或變相出借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資質。
(二)已被公安機關或相關部門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開展非法金融活動的。
(三)采取暴力催收等非法手段回收貸款。
(四)已被公安機關認定小額貸款公司或其股東涉黑涉惡的。
(五)以借貸資金入股,或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虛假注資,抽逃資本金的。
(六)利用“現金貸”平臺開展業務,涉及“套路貸”“校園貸”、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等業務。
(七)未經批準從事網絡小額貸款業務及其他跨?。ㄗ灾螀^、直轄市)業務;
(八)取得開業批復后6個月未開展發放小額貸款業務,或開業后無正當理由自行停業(未開展發放貸款等業務)1年以上的。
(九)監管部門通過實地調查、電話聯系、發布公告及其他手段仍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發起人(第一大股東)查無下落達6個月以上的。
(十)拒絕執行各級監管部門采取的監管措施的。
(十一)發生經監管部門認定的應取消經營資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自收到小額貸款公司取消經營資格的申請材料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出具初審意見后報送屬地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
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審,出具復審意見后,將形式合規、資料完備的申請材料報送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應當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決定。出具同意取消經營資格的書面決定后,通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予以公告。
小額貸款公司應在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出具取消經營資格的書面決定后,盡快完成公司名稱及經營范圍的變更登記,名稱剔除“小額貸款”字樣,原經營范圍完全變更。變更名稱及經營范圍后的公司,仍依法繼續承擔相應的債權債務及相關法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應在完成名稱及經營范圍變更登記后,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其他事項的變更登記。未變更名稱及經營范圍的公司,完成債權債務清理后應及時注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二條對于符合本細則第三十條退出之相關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注冊地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應向屬地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報送取消經營資格請示,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對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請示中提及強制退出情形進行查證核實后,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將旗縣級、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請示文件、審批意見表報送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應當自收到上述材料后,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0日后未申訴或申訴無效的,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印發同意取消經營資格的批復文件,并通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申請取消經營資格,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內容至少包括公司名稱、住所、申請取消經營資格的原因、債權債務情況、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二)關于同意申請取消小額貸款經營資格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區外小額貸款公司取消在內蒙古自治區設立的分公司,由總公司提交申請書,還須附擬取消經營資格分公司的清算計劃。
第三十四條對于符合本細則第三十條取消經營資格相關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屬地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出具的關于取消經營資格的請示,內容至少包括公司名稱、住所、存在的違法或違規問題,相關的法律依據等。
(二)屬地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出具的復審意見。
(三)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條加強小額貸款公司退出后的管理工作。小額貸款公司取消業務經營資格后,屬地旗縣級、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應督促其及時辦理以下事項:
00001.
小額貸款公司應及時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報變更機構名稱、經營范圍或履行注銷手續。變更為其他普通公司的,變更后機構名稱中不得出現“小額貸款”字樣,且營業范圍中不得包含小額貸款業務等須經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批準的經營資格。
00002.
00003.
小額貸款公司取消經營資格后,不得繼續使用“內蒙古小額信貸”行業統一標識,應及時完成經營場所相關標識、名稱的清理及更名工作。
00004.
00005.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并注銷,清算過程接受屬地旗縣級、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監督。
00006.
第三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申請取消經營資格前,應歸還全部對外融資。
第三十七條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出具的取消小額貸款公司批復文件長期有效。
第三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申請取消經營資格前,應事先申請取消其下設全部營業部的經營資格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小額貸款公司取消其下設營業部經營資格前,應將存量業務全部收回或劃轉至總公司或其他營業部。取消小額貸款公司營業部經營資格按照誰審批設立、誰審批取消經營資格的原則辦理。
第三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變更名稱,應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變更登記前,向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核對擬變更公司名稱的字號,向監管部門備案時應持公司備案文件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設立通知書》。相關規則參照本細則第五條執行。
第四十條小額貸款公司營業部名稱開業時一經確定,原則上不作變更。區外小額貸款公司分公司名稱開業時一經確定,無特殊情況不作變更。
第四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應遵守以下規則:
(一)主發起人(第一大股東)持有的股權(或股份)自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不得轉讓。
(二)受讓小額貸款公司股權的股東,資金來源需真實合法,且為非借貸資金和他人委托資金,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一次足額繳納。
(三)進行股權變更之前,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盟市、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應聯合約談受讓公司股權的股東,并做好記錄。
小額貸款公司變更股東后,須符合本細則第六條第三、四款及第七條關于股東資質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符合小額貸款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應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屬地監管部門提交公司備案申請及相關材料,屬地監管部門自受理變更備案事項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變更后的高管進行約談,對符合要求的,將備案申請材料及約談記錄報送至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進行備案。小額貸款公司應在備案函送達后3個工作日內在內蒙古地方金融協會進行信息登記、變更。
第四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增加注冊資本金,應保證增資股東資金來源需真實合法,且為非借貸資金和他人委托資金,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一次足額繳納。
第四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在許可或者批準的經營區域內變更住所或者經營場所,應遵守以下規則:
00001.
小額貸款公司可在注冊地盟市行政區域內變更住所或經營場所。設立在市轄區的小額貸款公司可申請向旗縣級行政區域變更住所或經營場所,設立在旗縣級行政區域的小額貸款公司原則上不得向市轄區變更住所或經營場所。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跨盟市變更住所或經營場所。
00002.
00003.
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辦理住所或經營場所變更備案,屬地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變更備案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變更后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查驗,并出具現場檢查報告。向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備案時應同時提交公司備案文件及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出具的驗收報告。
00004.
第四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變更組織形式,應當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還應符合小額貸款公司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金的要求。
第四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變更放貸專戶前,應安排妥當放貸專戶運營報告和資金流水明細報送工作。應保證賬戶變更期間監管不脫檔、不斷檔。
第六章合規經營和持續發展
第四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原則上應當在屬地旗縣級行政區域開展業務,公司住所地在市轄區的,可在市轄各區內開展業務。對于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較高的小額貸款公司,經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批準,可適當放寬經營區域限制。嚴禁小額貸款公司超出自治區范圍開展業務。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范圍為發放小額貸款、與小額貸款業務相關的咨詢服務及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四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不得經營下列業務或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及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活動。
(二)采取欺詐、脅迫、誘導等方式向貸款人發放與其自身借款用途、還款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貸款。
(三)用暴力手段催還貸款。
(四)非法發行或代理銷售理財、信托等產品。
(五)未經批準開展互聯網小額貸款業務。
(六)通過P2P網絡借貸平臺和股權眾籌平臺開展業務。
(七)法律法規或有關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五十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規定建立完善以股東(大)會、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為主體的公司治理組織架構。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班子應設1名總經理,視業務發展需要設副總經理若干,同時選好配強財務、業務、風險等重要部門負責人。
第五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按照《公司法》相關規定執行,相關信息應在內蒙古地方金融協會進行登記。小額貸款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總經理擔任,執行董事可兼任公司總經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小額貸款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小額貸款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按照小額貸款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
第五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指除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外的全部工作人員,包括分支機構除負責人外的工作人員,相關信息應在內蒙古地方金融協會進行登記。
第五十三條建立股東、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前約談制度。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聯合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約談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及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約談股東應在屬地監管部門向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報送籌建材料前,約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在報送開業材料前。約談時要審查股東個人簡歷、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信息表、人民銀行個人(企業)信用報告、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失信被執行人查詢結果截圖等,面簽《小額貸款公司股東承諾書》《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承諾書》、約談記錄等,約談記錄由屬地監管部門出具。內蒙古地方金融協會應派專員參與約談。
第五十四條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組織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對轄區內所設小額貸款公司營業部進行日常監管,每年至少開展兩次現場檢查。設立營業部的小額貸款公司承擔處置下設各營業部風險的主體責任,營業部出現違法違規經營問題應由小額貸款公司負責處置,情節嚴重的,由小額貸款公司申請關停。小額貸款公司未能按監管要求完成處置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應報告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給予其停業整頓等監管措施,小額貸款公司受到停業整頓處理的,其下設全部營業部應同步停業。
區外小額貸款公司在內蒙古自治區設立的分公司,所在地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組織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進行日常監管,每年至少開展兩次現場檢查。出現違法違規經營問題由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處置,情節嚴重的,按程序取消分公司經營資格。
小額貸款公司營業部應獨立核算,報表并入總公司。區外小額貸款公司在內蒙古自治區設立的分公司應獨立建賬,單獨核算。
第五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不得使用用途為“住宅”的房屋作為經營場所。小額貸款公司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開業批準文件復印件及營業執照、“內蒙古小額信貸”行業統一標識、嚴禁吸收存款、嚴禁非法集資、反洗錢警示牌并明示貸款年化利率。
第五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本著“小額、分散”原則發放貸款。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5%。
第五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不得違反借款人意愿搭售產品或附加其他的不合理條件;不得對金融產品和業務進行虛假或過度廣告宣傳;應以合法、適當方式為逾期借款人提供還款提醒服務,不得以不合法、不公平或不正當手段催收債務。
第五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審慎經營原則,制定各項業務規則和程序,并確立符合公司實際的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市場定位。
第五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建立以股東(大)會、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為主體的組織架構,明確職責劃分,保證相互之間獨立運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和約束機制。組織架構及其職責應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并在小額貸款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確。
第六十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制度和風險緩釋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中審查和貸后檢查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根據全面風險管理原則,規范風險識別、計量、監測、控制和緩釋,確保各項業務連續穩定運行。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風險分類應當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后三類合稱不良貸款。正常:包括正常類和關注類。正常類貸款: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沒有足夠理由懷疑貸款本息不能按時足額償還的貸款;關注類貸款: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因素的貸款。不良:包括次級類、可疑類和損失類貸款。次級類貸款: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的貸款;可疑類貸款: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的貸款;損失類貸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的貸款。
在科學進行貸款風險分類的基礎上,小額貸款公司應及時足額計提貸款損失準備。小額貸款公司準備金包括貸款損失準備和一般準備。小額貸款公司可參照以下比例按季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為貸款實際計提準備與應計提準備之比,應計提準備=關注類貸款×2%+次級類貸款×25%+可疑類貸款×50%+損失類貸款×100%。小額貸款公司可按年從凈利潤中計提用于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的一般準備。
第六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企業的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六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業務統計制度,嚴格錄入和審核分工,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報送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統計報表及其他資料,并對上報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六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在業務開展過程中,應注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規章制度,妥善保管業務經營中獲取的借款人和第三方信息,及時、準確、完整地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信貸信息。
第六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聘請法律顧問對公司相關法律事務的合法合規性及法務風險進行審核。
第六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監管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機構披露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監管部門有權要求小額貸款公司在規定的時間內以規定的方式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必要時可向社會披露。
第六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根據商業原則與借款人自主協商確定貸款利率,不得違反人民銀行、司法部門的相關規定。經營外幣業務的,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違規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扣除后的實際借款金額還款和計算利率。
第七章 監督管理和風險防范
第六十七條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及盟市、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實施現場檢查:
(一)詢問小額貸款公司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被檢查事項作出解釋、說明。
(二)調取、查閱、復制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等。
(三)檢查小額貸款公司相關數據管理系統及電子設備等。
(四)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有關人員進行約談或風險提示。
對可能引發或者已經形成重大金融風險,嚴重影響金融秩序和金融穩定的,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可責令小額貸款公司暫停相關業務。
監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進行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小額貸款公司應當配合監管部門進行檢查,不得拒絕、阻礙。
第六十八條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各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責范圍內的各項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3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不予批準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六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規定開立放貸專戶,對放貸資金(含自有資金及外部融入資金)實施專戶管理,所有資金必須進入放貸專戶方可放貸。小額貸款公司應設立1-2個放貸專戶,通過屬地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向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報備,并按監管部門要求定期提供放貸專戶運營報告和開戶銀行出具的放貸專戶資金流水明細。
第七十條鼓勵小額貸款公司委托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運營機構或其他股權托管機構管理其股權事務。
第七十一條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各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應對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含分支機構)申請材料、逐級呈報文件及審批文件等建檔存放,加強檔案管理。
第七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要求接入地方金融監管服務信息平臺。
第七十三條內蒙古地方金融協會應強化服務功能,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小額貸款公司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自治區級行業組織作用,推動小額貸款公司行業有序、規范、健康發展。小額貸款公司應參與行業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遵守各項行業規范。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外商投資的小額貸款公司參照本細則有關規定執行,并適用外商有關法律法規。
第七十五條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除遵守本細則規定的經營規則外,還應遵守《內蒙古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網絡小額貸款業務試點監管細則(試行)》(內金辦發〔2017〕40號)相關監管規定。
第七十六條本細則所稱不超過、以上、以下、以內,包含本數。
第七十七條本細則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八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秲让晒抛灾螀^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實施細則(修訂)》(內金辦發〔2012〕6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