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三號
2023年7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建設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促進條例》,現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2023年7月31日
內蒙古自治區建設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促進條例
(2023年7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設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促進自治區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以高品質生態環境支撐高質量發展,加快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建設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促進工作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建設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牢牢把握黨中央對內蒙古的戰略定位,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把生態文明建設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堅定不移走好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的高質量發展新路子。
第四條 建設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應當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提升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構建全域生態安全格局。
第五條 建設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應當圍繞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統籌產業優化升級、污染治理、生態保護、應對氣候變化,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堅持打好“三北”工程攻堅戰,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促進生態優先、節約集約、綠色低碳發展。
第六條 自治區建立建設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工作協調機制,設立工作協調機構,負責統籌協調建設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工作,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和重點事項。
第七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發揮自身優勢,依法開展建設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水行政、自然資源、農牧、林業和草原、住房和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建設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職責。
第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堅持集中集約集聚的原則,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國土空間規劃,科學布局生產空間、生活空間、生態空間,嚴格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控要求。
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各類專項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增強生態環境保護的系統性和協調性。
第十條 建設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遵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積極參與建設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活動,節約資源,反對浪費,自覺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義務。
第二章 生態保護修復
第一節 草 原
第十一條 自治區嚴格落實基本草原保護制度。
基本草原是經依法確定實行特殊保護的具有草原生態功能和適用于畜牧業生產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包括生態保護紅線內草原和生態保護紅線外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草原。
基本草原一經劃定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僅限于調整范圍,不得減少面積、降低質量、改變用途。符合開發利用條件的,應當實現占補平衡,在當地確定的基本草原儲備區或者非基本草原補充同面積、同質量的草原。
第十二條 嚴格保護生態保護紅線內草原,禁止隨意改變生態保護紅線內草原用途,禁止在生態保護紅線內的草原上規劃煤炭等礦產資源開發項目。
嚴格控制在生態保護紅線外的基本草原上規劃建設新的煤炭等礦產資源開發項目、擴大煤炭等礦產資源露天開采區域。為了保障國家能源安全確需開采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審批。
具備井工開采條件的礦區,嚴格控制露天開采。在確保生產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具備條件的已設露天礦山轉為井工開采。露天開采礦山已經規劃的開采區域、一期填埋區域不得再擴大面積。
第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制度,重點保障基礎設施、公共事業和民生工程建設項目使用草原需求,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各類建設項目和高耗能、高排放項目占用草原。
嚴格控制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外排土場占用草原,嚴格控制礦區范圍外布局的進場道路、工業廣場、尾礦庫等生產輔助設施占用草原。
第十四條 退化、沙化草原生態修復治理應當立足草原原始生態景觀和功能,聚焦退化放牧場、退化打草場和嚴重沙化草原,優先選用適宜的鄉土草種,綜合采取免耕補播、圍欄封育、飛播種草、退耕還草等自然修復和人工干預措施,科學開展生態修復和系統治理。
第十五條 自治區嚴格落實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實施退耕還草、退牧還草工程。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所轄區域內草原生產能力的監測結果和自治區公布的不同類型草原適宜載畜量,結合當地實際,依法核定并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具體適宜載畜量和禁牧休牧范圍、時限。
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落實情況以及退耕還草、退牧還草工程實施情況的督查檢查。
第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草原生態保護成效與補助獎勵資金有效掛鉤激勵約束機制,完善落實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退耕還草、退牧還草補助獎勵政策和多元化補償機制,嚴格執行保護者補償獎勵、損害者賠償制度。
第二節 森 林
第十七條 自治區嚴格落實天然林全面保護制度。
嚴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強大興安嶺、陰山山脈、賀蘭山山脈等山區天然林保護,提高黃河、嫩江、西遼河、額爾古納河、綽爾河等流域天然林植被覆蓋度,保護和修復天然林資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態功能。
第十八條 自治區對公益林實施嚴格保護。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公益林經營者對公益林中生態功能低下的疏林、殘次林、低質低效林等實施改造,對中幼林實施森林撫育,提高公益林的質量和生態保護功能。
第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落實林地總量控制制度,嚴格控制各類建設項目占用國家級公益林、天然林;各類建設項目占用其他林地不得超過本行政區域的占用林地總量控制指標,確保林地保有量不減少。
第二十條 防護林體系建設應當與國土綠化、退耕還林、京津風沙源治理、“三北”防護林體系建設、土地沙化治理等重點區域生態保護和修復工程相結合,堅持生態保護優先,兼顧社會和經濟效益,通過營造與改造相結合,因地制宜建設帶、網、片相結合的高效防護林體系。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不同區域的森林生長情況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育活動,在種子選擇、苗木培育以及林間管理等環節對森林的生長發育進行調整和干預,優化森林結構,豐富森林資源,改善生態環境。
支持社會資本通過購買、租賃、置換、混合所有制等方式加強重點區位森林保護,實施森林質量精準提升工程。
第三節 河湖濕地
第二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水資源控制指標,嚴格控制河湖取水量,落實重點河湖生態流量保障目標,推進河湖濕地休養生息和健康發展。
第二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托現有水利工程設施,以統籌防洪、供水、水環境、水生態為重點,以大江大河為基礎,以重要湖泊水庫為節點,以重大引水調水工程為骨干優化水網布局,推進河湖庫渠等連通工程建設,加快構建自治區水網系統。
第二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灌區現代化建設,推進灌區智能化節水改造,利用信息化手段,合理配置水資源,優化灌區供水調度,提高灌溉用水效率,提升灌區精細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持續開展流域生態治理,在重要水源地建設以水涵養為主的林草植被,持續推進呼倫湖、岱海、烏梁素海、黑河以及察汗淖爾等河湖濕地生態綜合治理,改善流域生態環境。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實行河流跨行政區域斷面交接制度。自治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合理設定河流交接斷面水質水量等指標,完善河流跨行政區域斷面監測設施,建立交接斷面水質水量超標預警、超標排放補償機制。
第二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河湖生態補水長效機制,用好黃河、嫩江、綽爾河等外調水,在持續補水的基礎上重點利用凌汛水為烏梁素海、岱海等重點河湖實施生態補水,提高河湖生態流量(水量),改善河湖生態功能。
第二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濕地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實行濕地面積總量管控制度,嚴格濕地用途監管,建立濕地保護和生態修復機制,預防和控制人為活動對濕地及其生物多樣性的不利影響,加強濕地污染防治。
對具備恢復條件的退化濕地、鹽堿化濕地、富營養化濕地等,應當采取水體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復、動物保護等措施,恢復濕地生態功能。
第四節 農 田
第二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農藥、化肥、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減量使用計劃,推進農業控肥、控藥、控水、控膜行動;指導、幫助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開展黑土地保護、土地風蝕防控、鹽堿沙荒地改良改造和綜合利用等工作。
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實施保護性耕作,科學培育地力,合理使用化肥、微生物肥和土壤調理劑,采取秸稈和糞肥還田等措施,防止農田污染、破壞和地力衰退。
第三十條 從事畜禽養殖和農產品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畜禽糞污、廢水和其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達到國家和自治區標準后,方可排放。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規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學藥品,采取畜禽集中養殖區域環境激素類化學品限制、替代、淘汰等措施,防止獸藥、飼料添加劑中的有害成分污染農田生態環境。
第三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在農業生產過程中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減量使用植物生長調節劑、除草劑。
使用農藥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自治區農藥安全使用的有關要求,按照規定的用藥品種、用藥劑量、用藥次數、用藥方法和安全間隔期施藥,防止農藥殘留污染農田環境。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展現代節水農業,完善節水工程技術體系,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推廣水肥一體化和高效節水灌溉技術,引導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擴大低耗水、高耐旱作物種植比例。
第三十三條 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農用薄膜。鼓勵農業生產者使用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
第三十四條 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對使用后的廢棄農藥容器、包裝物、過期報廢農藥和不可降解農用薄膜予以回收,及時交至回收點,不得隨意丟棄、掩埋或者焚燒。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置相應的廢棄物回收點,定期集中處理。
第五節 沙化荒漠化土地
第三十五條 土地沙化荒漠化綜合防治應當堅持因地制宜、因害設防、綜合防治、分類施策的原則,以防沙治沙為主攻方向,加強統籌協調,突出治理重點,堅持科學治沙,全面提升荒漠生態系統的質量和穩定性。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區域聯防聯治,實行沙漠邊緣和腹地、上風口和下風口、沙源區和路徑區統籌謀劃,構建點線面結合的生態防護網絡。
第三十六條 土地沙化荒漠化防治應當開展重點地區規?;郎持紊?,堅決打好黃河“幾字彎”攻堅戰、科爾沁和渾善達克兩大沙地殲滅戰,配合打好河西走廊—塔克拉瑪干沙漠邊緣阻擊戰,全面提升荒漠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
第三十七條 土地沙化荒漠化防治應當堅持系統觀念,統籌森林、草原、濕地、荒漠生態系統保護,以沙漠戈壁邊緣及綠洲、流域、山系等為防治單元,加強治沙、治水、治山全要素協調和管理。
第三十八條 土地沙化荒漠化防治應當科學選擇植被恢復模式,選用耐干旱、耐瘠薄、抗風沙的樹種和草種,以雨養、節水為導向,堅持喬灌草相結合,合理配置林草植被類型和密度,營造防風固沙林網、林帶及防風固沙沙漠鎖邊林帶等。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劃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治理區,加強粗泥沙集中來源區坡耕地綜合治理和淤地壩、攔沙工程建設,開展以小流域侵蝕溝等為重點的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工作。
第六節 黃河流域
第四十條 黃河流域范圍內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沿黃生態帶建設,在黃河干流和主要支流兩側及毗鄰濕地,合理采用禁牧休牧、退耕還林、封山育林等措施,開展河道水域和岸線生態建設,重點對十大孔兌等沿黃河丘陵溝壑區實施綜合治理,減少輸入黃河的泥沙量。
第四十一條 黃河流域污染防治應當以水環境污染防治為重點,統籌推進工業污染、農業污染和城鄉生活污染防治,推動污染聯防聯控、系統治理和源頭治理。
黃河流域范圍內的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所有沿黃固定排污源進行排污許可或者排污登記,建立覆蓋所有排污口的監測體系。
第四十二條 黃河流域范圍內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灌溉退水和農用地污染管控,在引黃灌區實施農田退水污染綜合治理,科學建設生態溝道、污水凈塘、人工濕地等形式的氮磷高效生態攔截凈化工程,加強農田退水循環利用。
第四十三條 黃河流域范圍內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沿黃城鎮污水收集配套管網建設,提升污水收集處理效率。強化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污水截流、收集處理,流域內旗縣級以上城市建成區實現污水全收集、全處理,推進污水資源化利用。
不得將未經處理或者未經有效處理達標的工業廢水直接排入城鎮污水處理系統。
第三章 環境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實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度,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并逐步改善。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更新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實施重點行業企業績效分級管理,加強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替代,因地制宜推進清潔取暖,加強大氣面源污染治理,通過開展高能耗企業技術改造和新能源替代等方式實現節能減排。
第四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跨區域、跨部門的環境信息溝通,落實大氣污染區域聯防聯控機制,推進呼包鄂、烏海及周邊地區等重點區域生態環境綜合治理,探索建設重點區域省際間污染防治協同機制。
第四十六條 水污染防治應當按照流域或者區域進行統一規劃。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規劃和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制定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水體防止返黑返臭長效治理機制,加快開發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完善城鎮污水管網、垃圾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促進相關設施標準化建設和規范化管理。
加強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整治,建設農村牧區衛生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逐步提高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成率和使用率。
第四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按照職責分工,督促有關責任單位做好分類收集、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工作。
城鄉生活垃圾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標準分類處理;具備條件需要采用焚燒、先進降解技術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不得集中填埋;必須集中填埋的生活垃圾應當做好防滲漏處理,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強化污染地塊環境準入和風險管控,定期監督指導在產企業開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土壤,保護和改善土壤環境質量。
第五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指導、監督礦山企業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的生態修復和污染防治,加大力度支持礦山充填開采技術推廣應用,做好綠色礦山建設。
鼓勵礦山企業采用保水開采技術,降低對區域原始水源等生態環境的破壞。礦山企業開采過程中產生的礦井水應當綜合利用,優先用于礦區補充用水、周邊地區生產生態用水。
第五十一條 采礦權人應當履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的主體責任,按照誰破壞誰治理、邊開采邊治理的原則,負責履行礦山生態環境治理義務。
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治理歷史無主遺留礦山的生態環境,并設立專項資金。
第四章 產業綠色低碳發展
第五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產業綠色低碳發展納入建設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總體布局,探索資源型地區轉型發展新路徑,推動產業結構、能源結構、交通運輸結構等優化調整,淘汰落后和化解過剩產能,促進傳統產業改造升級,加快節能降碳先進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構建體現自治區特色優勢的現代化產業體系。
第五十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有計劃分步驟實施碳達峰行動,完善碳達峰碳中和政策體系,加快工業、農牧業、能源、建筑、交通運輸、公共機構等重點領域綠色低碳轉型,培育發展現代裝備制造、新材料、生物醫藥、信息技術、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
第五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原則推進循環經濟發展,構建循環型工業、循環型農業、循環型服務業體系。
各類開發區、產業園區、高新技術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循環經濟發展要求統籌規劃,加強園區循環化改造,鼓勵園區企業進行廢物交換利用、能量梯級利用、水的分類利用和循環使用,開展污染物集中處理。
第五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大力發展現代高效農牧業,推動農牧業產業化規?;l展,推廣新型種養模式和技術,構建產業布局合理、資源高效利用、產品優質安全、環境持續改善的現代生態農牧業體系。
第五十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構建優質高效的服務業新體系,推動現代服務業與新型工業和現代農牧業深度融合。
鼓勵各地發展生態旅游項目,建設生態休閑旅游目的地,創建生態旅游示范區,培育優質生態旅游品牌,促進生態旅游產業的發展。
第五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綠色建筑發展,推進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實行綠色裝配式建筑技術與產品評價評估認定、綠色建材質量追溯制度,鼓勵使用綠色建材、新型墻體材料、節能設備和節水器具。
第五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實行資源綜合利用、回收、安全處置的全過程管理,加強廢棄資源源頭控制和回收網點建設,推進廢棄資源再生利用規?;?、再制造產業化。
第五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嚴格保護生態的前提下,應當建立生態建設與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的良性循環機制,建立生態產品基礎信息普查制度,探索建立生態產品價值評價考核機制,推進生態產業化和產業生態化,拓寬生態產品價值實現途徑。
科學合理開發利用林草沙資源,建立健全林草沙產業市場體系,加快推進特色優勢產業示范基地建設,培育壯大林草沙龍頭企業,提高林草沙產品精深加工水平,推動林草沙資源優勢向經濟優勢轉化。
第六十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發揮生態資源優勢,統籌規劃全區森林草原濕地碳匯資源資產開發利用,強化森林草原濕地碳匯計量監測,加強碳匯基礎性研究,增強生態系統固碳水平,鞏固提升生態系統碳匯能力,推動碳匯交易和區域補償。
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林草碳匯資源資產進行統一管理,防止多頭分散開發林草碳匯資產,充分實現林草碳匯價值。
第五章 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第六十一條 自治區實施全面節約戰略,推進資源總量管理、科學配置、全面節約、循環利用,提高能源、水、糧食、土地、礦產、原材料等資源利用效率,加快資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轉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
第六十二條 自治區實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科學劃定農業空間、生態空間、城鎮空間、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引導各類建設項目節約集約使用土地。
第六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建立精細化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紅線主體責任,建立生態保護紅線管控和激勵約束機制,對生態保護紅線依法實行嚴格保護,確保生態保護紅線管控的生態空間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
第六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合理規劃城鎮功能布局,嚴格城鎮開發邊界管控,強化對城鎮建設發展的剛性約束作用,減少對自然生態的干擾和損害。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莊規劃管理,加強農村土地資源綜合整治,加大占補平衡和增減掛鉤項目建設力度,積極盤活農村閑置宅基地、“空心村”土地。
第六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調整優化現有城鎮用地內部結構,控制生產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態用地的比例,優化農林牧土地利用結構,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統籌開展開發區閑置土地、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和自然災害毀損土地的整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六十六條 自治區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落實水資源開發利用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實施深度節水控水行動,推進水權改革和水價綜合改革。
水資源管理應當堅持以水定綠、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以降水耗為導向,優化水資源配置,發展節水產業,加快形成節水型生產生活方式。
第六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制定、調整城鎮供水價格,實行城鎮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計劃)累進加價制度,促進和引導全社會節約用水。
第六十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自治區行政區域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方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地下水超采區治理方案,有力有序開展地下水超采(超載)區域綜合治理。
第六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綿城市建設,充分發揮建筑、道路、廣場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滯和凈化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涵養城市地表和地下水資源,提高城市防洪、排澇、減災能力,提升城市生態系統功能。
第七十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和完善節能管理制度,推動由能耗“雙控”逐步轉向碳排放“雙控”,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實施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綠色化改造,推進重點行業單位產品單耗達到國家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或者能耗限額標準先進值,不斷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
第七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各類市場主體開發利用水能、風能、太陽能、地熱能和生物能等可再生清潔能源,推動構建以清潔低碳能源為主體的能源供應體系。
第六章 生態文明培育
第七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構建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基礎、以生態文明共識為準則的生態文明體系,促進生態文明知識和生態文化理念的傳播普及,培育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經營模式和生活消費方式。
第七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處理好建設生態安全屏障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關系,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生命健康安全,提升人民群眾在建設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中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態環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積極預防和妥善化解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矛盾糾紛。
第七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大力發展綠色低碳交通體系,優化城鄉立體化、智能化交通網絡,保障與完善公共自行車和大眾公交服務體系,鼓勵優先購買和使用清潔能源車輛,推動公共領域純電動汽車示范應用,鼓勵低碳出行。
第七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進綠色生產,加強對綠色產品標準、認證、標識的監管,鼓勵生產者簡化產品包裝,避免過度包裝造成的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進行政府采購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先采購或者強制采購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
第七十六條 自治區倡導文明、綠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引導居民參與節能減排、垃圾分類等活動,鼓勵和支持消費者購買和使用節能、節水、再生產品,減少一次性產品和不可降解材料使用,加快推廣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和消費模式。
第七十七條 組織或者參加生態旅游、戶外運動等活動,應當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遵守旅游安全規定和文明行為規范,不得破壞自然景觀和原生植被,不得捕獲或者采集野生動植物。
生態旅游、戶外運動等產生的垃圾應當自行帶走或者在指定地點投放,禁止隨意傾倒、拋撒。
第七十八條 各級各類學校、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把建設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納入教育、培訓內容,編印、制作具有地方特色的建設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讀本、多媒體資料。
廣播、電視、報刊和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建設生態安全屏障的宣傳和輿論引導,開展形式多樣的公益性宣傳。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建設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十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各地區的自然資源稟賦、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等實際情況,制定差別化政策,加大對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任務重的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推進財權和事權相統一。
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和修復,規范有序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用好結構性貨幣政策工具,促進綠色金融發展,建立合理的、多元化的貸款利用、債券發行機制,推進排污權、用水權、用能權、碳排放權市場化交易。
第八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跨地區、跨流域、覆蓋重點領域和重點區域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科學制定森林、草原、河湖濕地、水土保持等生態保護補償標準。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生態保護區域財政支持機制,加大對限制開發區、禁止開發區特別是重點生態功能區的財政支持,加大對生態紅線管控區域的生態保護補償。
第八十二條 自治區編制自然保護地發展規劃,對自然保護地實行統一設置、分級管理、分區管控,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生態功能重要、生態系統脆弱、自然生態保護空缺的區域應當納入自然保護地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科學合理保護的前提下,按照系統規劃、分區管控、精準監管、動態監測的原則,在自然保護地建立自然教育體驗場所和平臺,為全社會提供科研、教育、體驗、游憩等公共服務。
第八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健全生物多樣性保護協調工作機制,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計劃,建立生物多樣性數據庫,加強對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及棲息地的保護,定期開展區域生物多樣性調查、監測和評估。
第八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環境監測機制,定期對大氣環境、水環境、土壤環境、草原資源系統、森林資源系統、河湖濕地生態系統等進行監測。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依法向社會公開自然資源調查、生態環境質量狀況、執法管理等方面的數據信息,并將信息匯聚到大數據管理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第八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森林草原火災高危區、高風險區實施防火滅火綜合治理,強化人防物防技防相融合,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聯防機制,推進森林草原火災預警監測、火災預防、應急撲救等基礎設施和能力建設。
第八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草原森林鼠害、病蟲害等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建立健全有害生物災害監測預警、區域性防治物資儲備庫、監測防治站點和覆蓋全區的有害生物災害空地立體監控系統,扎實推進綠色防治、聯防聯治和社會化防治。
強化生物安全管理,加強外來物種入侵機理、擴散途徑、應對措施和開發利用研究,開展調查、監測、預警、控制、評估、清除、生態修復等工作,防止外來物種侵害。
第八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防沙治沙、植被修護、城市綠化等生態治理過程中避免種植和及時清除致敏率高的樹種和草種,科學開展替代性種植,降低人居生活環境花粉量濃度,減輕人群過敏反應。
第八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全面推行林草長制和河湖長制,建立健全管護工作聯席會議機制,落實管護主體、管護責任和經費保障。
各級林草長、河湖長應當組織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和環境污染治理及相關的日常巡查、執法監管、監督考核等工作。
第八十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育科技人才基礎性支撐體系建設,強化建設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技術研發與集成示范,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加強草學、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等學科專業建設,創新人才培養、引進和發展機制。
推動數字經濟與生態環境保護深度融合,發揮大數據在建設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中的監測、保護、服務、預測等作用,提升政府環境保護服務水平和監管能力。
第九十條 自治區應當充分利用現有多雙邊合作機制,加強與周邊國家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政策對接和信息溝通,建立交往和對話機制,推動共同制定實施區域生態環境保護戰略與行動計劃,共同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合作。
第九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有效的生態環境風險防范體系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預案。
因生態災害、突發事件導致生態環境受到破壞或者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受到影響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救災救濟機制,并開展生態修復。
第九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主體功能定位差異,完善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評價考核制度,構建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的差異化考核指標體系,將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績效考核。
第九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建立和完善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責任審計制度,對依法屬于審計監督對象、負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主要領導干部進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任中)審計。
第九十四條 有立法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法治保障,統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領域的立法修法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建設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工作的監督。
第九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督促、支持法律規定的其他國家機關對破壞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行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可以提起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
第九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建設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十八條 在建設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文章引自: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